势必损害统治 阶级的整体利益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

       法是" 意志" 的体现, 也就是说, 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所谓意志, 是指人们所要达到某种目的, 如满足一定要求, 获得某种利益, 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 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即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因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 统治阶级是剥削、压迫其他阶级而获得特殊利益的阶级, 又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出于维护本阶级利益的需要和掌握国家政权的有利条件, 才有必要和可能把本阶级的意志用法的形式反映出来。正如列宁所说:"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而被统治阶级尽管也有自己的阶级意志, 但由于手中没有政权, 其阶级意志便不能通过国家表现为法。因此,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和表现。

       法是" 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是法, 只有通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上升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才变成法, 才具有法的效力。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 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在统治阶级内部, 又往往划分为不同的阶层、集团, 还有代表人物。而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一般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集团或政党来集中的。但是, 这并不意味法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集团、或派别意志的体现, 也不是这些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 即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体现统治阶级成员的个别意志和个别利益。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 统治阶级中的某个利益集团或某些成员不顾本阶级的根本利益而追求自己个别利益的现象, 是屡见不鲜的, 如果让其发展, 势必损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乃至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因此不少国家都在运用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打击贪官污吏, 严惩腐败现象。这样做正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巩固其统治地位。

       对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社会学上认为, 宗教与国家的分离, 是社会从" 前现代" 进入到" 现代" 的最重要步骤之一。宗教涉及的是人们的精神领域, 是指向彼岸的, 是反功利的; 而政治涉及的是世俗事务, 是指向现世的, 是协调利益纠纷的。只有两种取向相反的权威截然分开, 各行其是, " 现代化" 才是有可能生长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权是政教合一的, 那显然, 这个政府的力量相对于社会就过于庞大了, 除了政府的力量恶性膨胀之外, 其他任何民间的力量都难以生长。" 现代化" 的种子无法在这样的条件下自发地萌芽。如果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是受到了外来力量冲击, 被迫地现代化, 那么, 政教合一的体制一定会使这个" 现代化" 了的社会变成一个怪胎。

       一般来说, 即使在前现代社会, 宗教也会因其对彼岸的追求精神, 成为一种不同于世俗政权的力量, 可以对政治权力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而参与到政治中的宗教, 则会由于对世俗利益的介入, 使宗教组织变得世俗化, 使宗教精神本身受到玷污。所以, 对世俗事务的介入, 一贯都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这样成熟宗教的主流派别一致摒弃的倾向。这也是何以三大宗教的魅力经久不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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