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道德原则

       康德的伦理学也与认识论一样, 是在批判当时唯理论和经验论的伦理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实践理性批判》不同于《纯粹理性批判》的地方是, 后者更多指向唯理论, 而《实践理性批判》则是把经验作为主要的批判对象。因为在康德看来, 在伦理道德领域内, 经验论" 把道德性连根拔出" , 取消了道德之为道德的特征, 为害最大。

       经验论的幸福主义的道德理论以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为代表。他企图以感官的感受性为基础, 从苦乐、幸福、利益出发, 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道德原则。康德认为, 对幸福的理解、追求和享受人各不同, 时各不同, 可以由种种的经验条件所影响和决定, 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普遍必然的客观内容和共同标准。而且在现实中经常可以发现, 许多道德高尚的人反而没有那些卑鄙无耻之徒过得幸福、愉快。实际上恰恰是在与幸福、功利的对峙冲突中才能显示出道德。这就是说, 幸福不是道德, 有德未必有福, 德与福在现实中并不统一。

       康德进而指出, 所谓幸福, 说到底不过是动物的求生愿望, 幸福论所讲的" 去苦求生" 的" 人的本性" , 实际上不过是动物的本性或人的动物性。即使是所谓的高级幸福、快乐, 归根到底还是建筑在这种动物性的自然感性的经验基础之上的。所以, 如求幸福, 本能比理性更为可靠。因此, 把追求幸福作为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和伦理本质, 没有客观的普遍有效性, 是不能成立的。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还把经验论的实质上的道德原理一一列出, 指出, 它们或由外在的习俗、教育、政府、立宪制度等决定, 或由人本身的一般自然天性即快乐、痛苦等本能的需要和生理要求所决定, 或由某种特殊的道德感情所决定, 所有这些都是把道德原理直接、间接地归结为经验, 成为一种主观任意的东西, 不可能有普遍必然的客观有效性- - - " 所列各项统统得依靠经验的, 显然完全不足以作为普遍的道德原理" 。康德认为只有诉诸超人性的纯粹理性才能确立具有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这种道德律令作为对于任何有理性者都适用的原理, 是一种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必须绝对服从的" 绝对命令" 。因此, 只有" 成为普遍立法的形式自身" 才是道德律令的最高原理。他针对经验论的道德原理说道:" 只是因为它招来那么大的牺牲, 不是因为它带来任何利益。全部仰慕之心, 甚至效法这种人品的企图, 都完全依据在道德原理的纯粹性上。而只有当我们把人们视作幸福成分的一切东西都排除于行为的动机以外的时候, 这种纯粹性才能被确凿无疑地呈现出来。由此可见, 道德愈呈现在纯粹形式下, 它在人心上就愈有鼓舞力量。" ①并针对以往的道德理论都具有从道德以外的原则中引申出道德的特点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 - - " 道德自律" 。

       九次第定即是炼禅

       九次第定是四禅八定加上受想灭尽定, 又称炼禅。四禅八定的内容前面已经作了介绍, 只剩下受想灭尽定了。受想灭尽定是九次第定的最高境界, 该境界超出了欲界、色界和无色界三界之外, 属于出世禅的定境。那么什么是受想灭尽定呢? 其功德又如何? 按《大乘百法明门论疏》所说:" 灭尽定中心, 心法灭; 受想灭胜, 就强为名故, 则是此名想受灭" 。《俱舍论》中说:" 如

       是复有别法, 能令心, 心所灭, 名灭尽定" 。从这两段文字中可以看出, 所谓的灭想受尽定即是灭尽心和心所。心是指心五, 心五是指精神作用的主体; 心所是指由精神作用的主体而产生的精神活动的现象。所以, 受想灭尽定所要灭掉的就是精神活动的主体和活动现象, 也就是说要终止心理活动的主体和现象, 将自身的意识和知觉全部舍掉, 就是受想灭尽定。

       受想灭尽定是从非想非非想处定过渡而来的, 它还不是完全无想, 仍然存在着细想, 这就说明此定还是有思维活动存在, 心理境界还没能彻底的清净, 还是属于有心之定。因此, 当舍去非想非非想处定而入受想灭尽定, 达到受想灭尽定的境界, 离弃了各种烦恼, 完全达到了无我的境界, 从生死轮回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使自己的生命融入整个宇宙的生机运化之中, 从而获得永恒的生命。受想灭尽定是九次第定修习的终点, 也是佛家禅定修习的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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