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成为法定的公司管理形式

       在企业中, 领导与员工的现代分享制不仅表现在对利润的分配上, 而且还要在利润分配的基础上适当分配权利。这种现代分享制的表现主要有:

       利润共享

       实行利润共享制, 使员工的劳动收入由固定的基本工资和利润共享部分组成, 这样对公司或商家来说, 只要增加的收益大于劳动边际成本, 它们就对劳动力有需求, 继续招聘员工。当总需求受到冲击时, 公司或商家可以通过调整利润共享数额或比例来降低价格, 扩大产量和就业。利润共享具有兼顾保证充分就业和抑制通货膨胀的双重作用。

       员工持股制

       员工持股制的形式多种多样, 其中一种就是本单位的全体员工买下本公司的全部股票, 拥有单位全体股权, 共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一种股份制。从它的基本特征来看, 它带有典型的合作经济的性质, 因而有人将它称为" 资本主义集体所有制" 。具体做法是:首先, 公司直接将股票交给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 委员会为每个职工建立账户, 职工由此分得的红利逐年偿还股票价值, 全部偿还以后, 股票就属于职工个人了。其次, 成立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组织, 该组织的工作是向银行贷款购买企业股票, 购买的股票由该组织保管, 随着贷款的偿还, 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逐步将股票转入职工帐户, 贷款全部偿清后, 员工则可以得到红利。当人们为自己劳动时, 他们就会更好地工作; 而员工为自己劳动的关键是在法律和经济两重意义上拥有所在企业的财产。因此, 企业财产关系内部化, 全体员工拥有企业的产权会产生更高的效率。

       产权分享制

       实施产权分享制的目的就在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就要注意:首先注意保健因素, 使员工不致产生不满情绪, 保持其积极性, 这是一种预防性的维持因素; 但重要的是利用激励因素激发员工的精神, 让人们做出最佳的表现, 增强员工的进取心、责任感、成就感等。激励因素就像人们锻炼身体一样, 可以改变身体素质, 增进健康, 是一种积极的内在因素, 若只注意其一, 不能使" 两者" 有机结合, 就不能真正有效、持久、充分地激励员工创造出理想的工作局面来。

       员工参与制

       员工参与制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咨询、谈判和参加生产经营目标的制定。员工参与意味着员工享有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推选代表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制度在2 0 世纪初就已经在西方国家兴起, 目前已成为法定的公司管理形式。在美国、日本、瑞典、丹麦、挪威、奥地利和原西德, 员工参与制已取得成熟的形式- - 从车间的员工自治小组、自我管理小组到公司的劳资委员会、职工代表咨询会议、企业管理委员会等等。

       采取这种方式让员工切实感受到他们是在为自己工作, 而且还可以使企业中的利润分享制落到实处, 从而激励领导和员工的积极性, 调动了他们工作的热情, 企业的效率会增加, 领导和员工的收益也会随之增加。

       把握好选择旅行社的标准

       在旅行社鱼目混杂、旅游秩序相对混乱的情况下, 旅游者出游时选择一家货真价实的旅行社是非常必要的。一般来说, 选择旅行社主要有五条标准:

       一是看旅行社是否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2 0 世纪8 0 年代中期起, 我国在旅行社行业实行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旅行社业务, 除了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外, 还必须在事前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 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和颁发许可证, 国内旅行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经过其授权的地区、自治州、地级市旅游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只有证、照都齐全的旅行社才是合法的旅行社。千万不要把自己交给无牌照的地下旅行社, 如掮客、非旅游单位和个人, 或未经核准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公司。否则, 会给自己的旅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并且旅游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二是看旅行社是否已交纳了旅游质量保证金。我国在1 9 9 4 年颁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自1 9 9 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对已足额缴保证金的旅行社, 其经营业务受到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保护, 而对其他旅行社的质量理赔申诉, 上述部门将概不受理。因此, 报名参团时应该选择信誉良好, 且已经足额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 千万不要贪图报名费少的小便宜, 而误入" 野马旅行社" 之圈套。因为多数的" 野马旅行社" 先是以低价吸引顾客上钩, 然后在吃、住、行、游和购物等方面做" 文章" , 旅游产品质量和游客的消费权益根本无法保证。对于能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旅行社, 这本身就是旅行社的实力与信心的标志。这些旅行社一方面较为注重导游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如果在服务质量方面有问题而对这些旅行社投诉时, 也有各级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作为后盾, 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

       三是看旅行社是否有权经营旅游者所需要的旅游业务。我国规定, 各类旅行社只能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活。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 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边境旅游等业务, 都属于超范围经营。由于旅行社的经营权是与其经营能力、业绩、市场信誉等相一致的, 所以超范围经营者通常在这些方面不具备保证服务质量的能力, 容易出问题。对于超范围经营, 旅游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就要查处, 但出了服务质量问题, 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后, 查处起来难度比较大。因此, 国内旅游在选择旅行社方面比较简单, 出国境旅游就复杂得多, 必须通过咨询弄清哪家旅行社能够代理和组团进行出国境旅游。如果通过代理社报名, 还必须弄清其有无代理资格, 为哪家旅行社代理, 被代理社有无出国游组团权。

       四是哪家旅行社在所需要的旅游项目、线路上具有优势。由于所处的经营环境不同, 市场开发目标和经验不同, 经营权相同的旅行社之间在市场和业务上仍有分工和侧重, 大部分旅行社都有自己的优势产品。为了切实保证旅游质量, 充分实现出游目的, 在选择旅行社时还应当尽可能了解附近可供选择的旅行社的优势和特色, 择其长者、善者而用之。就国内旅游来说, 旅游者考察和选择旅行社的重点, 主要是其解决交通客票的能力、业务合作网络状况和导游人员的素质。第一点可直接前往旅行社了解和听他人介绍, 后两点可从旅行社的经营业绩、时间和公众反映来判断。业务网络状况直接关系到其在旅游目的地订房、订餐、解决景点交通和回程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的能力, 即直接关系到旅游质量。

       五是价格的比较。选择旅行社时必须充分考虑价格因素, 但绝不是越低越好。旅游价格的组成分两大块:一块是代费用, 由旅行社付给吃、住、行、游诸环节上的消费; 另一块是综合服务费。有的旅行社在价格上搞" 障眼法" , 在旅游项目上搞" 短斤" , 在旅游服务质量上搞" 少两" , 看起来直观价格是低了, 实质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 对价格过低的旅游团体, 要确实搞清旅游的质量, 不宜跟着感觉走, 不是价格越低越好。有的游客采取货比三家不吃亏的心理, 哪家便宜找哪家, 这可能不知不觉会陷入一种误区。曾有这样一件事:一家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某地, 因比同行低了几百元, 而吸引了不少旅游者。交了钱临上火车时, 游客接到旅行社通知原订车票是直快, 现改为特快要补差价。到了目的地, 游一景点时, 导游说此景点不在所收的费用当中, 又临时增加, 还有其他费用等等, 搞得游客很不开心, 回来一算比其他旅行社的价格还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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