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参与意义上的民主理想的实现

       一般来说, 法律解释的主体应该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但有效的法律解释只能由法官作出, 而不能是所有的法律人或诉讼的其他参加人, 在法庭审理阶段尤其如此, 而且解释的结果不应脱离文本的规范意旨。然而, 权威性并不是法律解释的固有属性, 也就是说, 法律解释并不排除律师、检察官甚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按照陈金钊教授的说法, 随着参与意义上的民主理想的实现, 法学家们向法律解释的独断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就是法律解释虽然是独断型解释, 但其解释过程应是在民主参与基础上的整合。在法官法律意识形成过程中, 法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意见, 在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找出可被接受的意见。这样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被视为一种民主对话的商谈过程, 以克服法官解释法律的任意性, 从而为法律推理找出最佳的大前提。

       长期以来;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制度不承认法官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在1 9 8 1 年公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中, 只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拥有法律解释权。按照陈金钊教授的说法, 这种情况一方面表达了立法者对司法者的不信任, 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主义的政治观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但这种情况与司法过程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出入。从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的法官似乎都在依法办事, 但实际上却享有很大的任意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法官如果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 那么在制度上和理论上就不用设计对法官解释法律的限制。既然如此, 就应该完善法律解释的制度, 也要认真对待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法律推理就是以法律为基础, 以解决个案为目的的推理。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 以理服人。此处的" 理" , 是法律理由, 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

       选择最适宜自己的角色

       但丁曾讲过" :要是白松的种子掉在英国的石头缝里, 它只会长成一棵很矮的小树; 但是要是它被种在南方肥沃的土地里, 它就能长成一棵参天大树。"

       无法选择自己出生的环境和成长的时代, 这是我们的悲哀; 可以认识自身固有的天赋和施展的领域, 这是我们的幸运。社会是个大舞台, 各种角色应有尽有。当扮演适合自己的角色时, 你会觉得得心应手、潇洒自如, 赢得的是阵阵欢呼的掌声; 当扮演不适合的角色时, 你会感到力不从心、苦不堪言, 得到的是声声逆耳的倒彩。

       因此, 当我们面对社会角色的重大抉择时, 如果情况允许, 我们一定要仔细倾听内心的召唤, 去选择最适宜自己的角色去扮演, 只有这样, 我们才会获得" 演出" 成功, 才会拥有健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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